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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工商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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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7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7日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4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7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7日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4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四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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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聚焦登记难、办证难、注销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将带来哪些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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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_办事指南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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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1-12 11:05 来源: 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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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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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03-02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08-04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08-04

政策法规

法律

|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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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08-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08-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06-02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03-2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03-1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08-0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03-22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03-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03-0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02-28

登记注册局企业名称申报电话咨询服务规范

06-03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

08-06

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条件

06-29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09-1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07-0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07-04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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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10-0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03-18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03-17

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02-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05-16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03-18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

08-03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06-22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06-22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

03-17

河南“小个专”党建先进典型巡回宣讲活动启动

05-20

河北精准发力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高效开展

12-23

互动

公众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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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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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2-0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02-0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02-0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02-0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01-2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01-24

激发市场活力 规范市场秩序——央视新闻联播专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

01-10

权威访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谈2021年市场热点问题

01-09

推进年报公示工作 助力营商环境提升——专访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

06-29

人民网:新型市场监管怎么干·市场监管总局司局长访谈

09-19

人民网:打造放心消费大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司局长访谈

09-19

人民网强国访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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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2019-07-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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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法律法规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流程

1.个体工商户

A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B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

A申请: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受理、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合伙企业

A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农民专业合作社

A申请:

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A申请: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③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C审查和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①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D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

需准备的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

需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合伙企业

需准备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

需准备的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有限责任公司

需准备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郭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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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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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索引号:

2019-154641940081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文号:

所属机构:

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2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2 04:5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8〕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凭证,是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直接体现。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营业执照所关联的市场主体信息越来越丰富,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随着机构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现版营业执照进行改革,调整相关内容,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版面内容。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 297mm(高)×420mm(宽);副本内芯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副本配套发放封皮,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宽)。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中的监制单位名称等一并进行调整。

  二、增加二维码功能。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并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提示语,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市场主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营业执照在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为市场主体自律、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奠定坚实基础。

  三、保持8种格式。新版营业执照维持原版执照的8种格式不变,以保证法定记载事项清晰明确,保持营业执照的稳定性和一贯性。即: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B格式适用非公司法人,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四、领取印制资料。新版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制作单位制成印刷胶片、水印纸样和执照样品,版权归总局所有,免费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使用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指派专人持介绍信到总局领取印刷胶片、水印纸样和执照样品。

  五、加强印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统一负责本辖区新版营业执照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印制的组织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印制标准中明确的资质要求确定印制企业,加强对印制质量、数量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印制质量和安全。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印制企业,禁止其产品出厂,并予以销毁;对于擅自将印制的执照流传到社会的印制企业,应取消对该企业的印制委托;未经省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或其他非法印制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六、规范民族文字使用。民族自治地区已经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要求由原省(自治区)工商局报原工商总局批准并备案的,可以在新版营业执照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未报原工商总局批准并备案的,应当由省(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七、按时启用换发。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下同)。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标准规范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改版工作,对于领取了新版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要同步生成新版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库。要继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做好准备,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19日

营业执照_百度百科

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营业执照播报讨论上传视频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2018年9月28日,全国首批异地办理的11张营业执照和1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诞生。2019年3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1]2019年4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通告 》显示,申请人通过“e窗通”平台办理业务,市场监管部门1天内予以核准并向企业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其他事项24小时内并行办理完成,企业2-3天即可具备经营条件。中文名营业执照外文名business license定    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1法律规定2新版执照3办理方法▪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后续事项4补办方法5启用新版6外企申办7内企办理8私企注册9个体登记10变更注销11经营范围12管理办法13执照新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14年检取消15异地办理16翻译模板法律规定播报编辑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公司须知:实缴制已改为认缴制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一改革有利于个体创业、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2023年6月,司法部推出一批公证便民服务新举措,“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其中包括营业执照。 [5]新版执照播报编辑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将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 [1]办理方法播报编辑办理流程注册流程第一步 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第二步 提交资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 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工商注册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后续事项注: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1、刻章等事项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2、办理银行基本户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3、记账报税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4、缴纳社保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5、申请税控及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6、企业年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注:每年需要做年报的企业是:营业执照上,注册时间为前一年12月31日前的大陆企业。工商行政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超过三年未年报的企业,将会纳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纳入异常名录后,企业将无法变更、注销、转股,对外合作时,社会公众可随时查看到该公司的异常情况。同时对法人、高管进行行政限制。补办方法播报编辑如何补办营业执照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启用新版播报编辑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今后,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外企申办播报编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公司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一)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3、企业名称登记表;4、名称申请表;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7、合同及其附件;8、授权委托书;9、章程;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一)应当具备的条件: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二)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登记表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内企办理播报编辑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二、设立登记(一)股份有限公司1、应具备的条件: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⑵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应提交的文件: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公司章程;⑷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⑸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⑻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二)有限责任公司1、应具备的条件: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⑸实行非独立核算。2、应提交的文件: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⑷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一、企业法人1、应具的条件: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⑵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⑶公司章程;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3、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⑶公司章程;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⑸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⑹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二、营业单位1、应具备的条件: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⑵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⑸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⑹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⑴登记申请书;⑵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⑸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私企注册播报编辑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⑴农业村民;⑵城镇待业人员;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⑷辞职、退职人员;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⑴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⑵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⑶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⑷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⑸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⑹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3、名称呈报表;4、设立登记申请书;5、出资权属证明;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⑴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⑵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⑶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个体登记播报编辑应具备的条件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四)经营场地证明: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⒈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变更注销播报编辑营业执照变更程序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营业执照注销程序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具体步骤:⒈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⒉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⒊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⒋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办理费用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⒈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⒉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二、内资企业登记费(含私营企业)⒈ 企业注册登记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 300元。⒊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50元。4 .企业变更登记费(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100元。5 .“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 50元。[备注:企业三改后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部份按规定标准收取 企业 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77号]6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超过1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企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7 .补证换照费 50元。8 .领取执照副本费 10元。9 .企业年度检验费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⒈ 外资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本1千万元以下:0.8‰;超过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0.4‰;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⒉ 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开业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计算标准同上。⒊ 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⒋ 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注册登记,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⒌ 外国企业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⒍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⒎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 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⒏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 100元。经营范围播报编辑1、互联网科技:网络通信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的安装和销售,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2、医疗器械: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医疗器械、电子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等。(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3、本地生活:清洁服务;婚庆服务;劳务服务;化粪池清扫;汽车驾驶陪练;开锁服务;物流服务。4、广告文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婚庆服务;摄影服务;摄像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礼仪服务;模特服务;会议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婚纱礼服出租;花卉租摆;舞台策划;摄影器材租赁;舞台灯光音响设计;电脑图文设计;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5、游戏: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6、餐饮:餐饮服务。7、金融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8、商贸:销售食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化妆品、钟表、眼镜、箱包、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集邮票品、纪念币、工艺美术品、玩具、游艺用品、室内游艺器材、乐器、照相器材、医疗器械(I类);避孕套、避孕帽、化肥、农业用薄膜、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农药、 农业机械、自行车、摩托车(不含三轮摩托车)、汽车、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机械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电气机械、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 消防器材、润滑油、健身器材、粮食、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干果及坚果、禽蛋、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饲料、社会公共安全设备。9、电影休闲娱乐: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子出版物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电影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演出经纪。10、职业人才中介:人才信息的收集,归纳与发布;为企业经营提供咨询服务,劳务咨询提供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提供相应服务,为企业策划,改革提供相应服务;专业的人才培训,人才推荐,人才规划,人才派遣,就业指导;劳务派遣,房地产咨询,网络信息咨询,保洁家政咨询等。11、注册进出口公司类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12、建筑: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景观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材料、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及制品、防水材料、机电设备、花卉盆景、水泵阀门、流体控制成套设备及配件的销售。13、旅游: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14、教育:教育咨询。管理办法播报编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另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辖区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执照新规播报编辑三证合一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五证合一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合为一证。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年检取消播报编辑已经没有年检的说法,统称为网上年报。企业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在我国实行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画上句号。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宣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也将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2013年12月,工商总局已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据悉,下一步将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工商总局对此解释说,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将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说,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异地办理播报编辑2018年9月28日上午,在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上海邦达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蒋翀彦拿到了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安徽邦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瑞梅医疗董事长王桂松拿到了由安徽省宣城市工商质监局核发的宣城瑞梅医疗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在距离松江250公里的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宣城智谷众创空间有限公司总经理俞佺拿到了由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名称为上海市宣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据此,全国首批异地办理的11张营业执照和1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诞生。 [4]翻译模板播报编辑营业执照翻译模板营业执照左边Business License for Enterprise Legal Person(Copy)Copy No.:1-1Reg. No.编号Name:Fujian XXXXXCo., Ltd. (公司名称)Address:XXXXX, Fuzhou CityLegal Representative: XXX (法人代表)Registered Capital:22.96 million Yuan onlyType of enterprise: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Business scope:(营业范围) (The above-mentioned business scopes are subject to the specific rules set for by the State)Term of operation:营业期限Date of Establishment: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右边INSTRUCTIONS1. BUSINESS LICENSE OF LEGAL ENTITY is the document to certify that the enterprise has obtained the qualification of legal entity and undertake lawful operations.2. BUSINESS LICENSE OF LEGAL ENTITY includes the original copy and duplicate, which are equally binding. The original shall be put up on eye-catching place of the living plac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The enterprise may apply for several piece of duplicate on the need of business.3. The business license shall not be forged, altered, leased, lent and transferred.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cannot suspend, take over or cancel the license other than the registration institute.营业执照翻译模板4. The corporation shall undertake business operations within the registered scope of business.5. The corporation shall apply to original registration institute for changing registration in case of any changes in the registration items.6. Registration institute shall inspect the corporation yearly, at any time from Jan. 1, to Apr. 30 each year.7. The original and duplicates of the license shall be returned when the license is cancelled. At the same time the license becomes invalid when cancelled by registration institute.Registration Institute:Fuzhou 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Bureau (sealed)MM/DD/YY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